城镇职工、居民女工生育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参加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费6个月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参保并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设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实行单病种定额补贴,补贴限额标准如下:
人 员 | 类 别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职 工 | 妊娠32周以上或不满32周早产 | 1300 | 2300 |
剖腹产 | 3100 | 4100 | |
妊娠16周以上或不满32周以下流产 | 1300 | 2000 | |
妊娠不满16周流产 | 800 | 1500 | |
居 民 | 妊娠32周以上或不满32周早产 | 1040 | 1840 |
剖腹产 | 2480 | 3280 | |
妊娠16周以上或不满32周以下流产 | 1040 | 1600 | |
妊娠不满16周流产 | 640 | 1200 |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四、并发症医疗费补贴
1、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以外,再给予9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引发2种以上(含2种)生育并发症的,再给予15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
2、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褥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