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少儿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24

一、医保登记、审批程序

1、居民少儿住院三日内(节假日延续)持住院证、社保卡在到我院医保合疗科科审核登记。

2、外伤患者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入院记录、外伤审批表或上次住院报销结算单。

3、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因病住院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居民、少儿医疗保险在集中缴费期结束以后参保缴费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超过90天的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起付线标准

城镇居民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学生儿童、新生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300元。


三、报销政策、标准

1、居民(含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8%。

2、居民住院患者遵循医保技术转诊政策,我院为首诊医院,无需转诊单,上转起付线只收缴两级医院起付线差额部分。康复下转者,不收取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

3、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人;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4、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5、严格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个人自费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高新技术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负担标准: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在定点医院运用高新技术检查治疗,按照分段报销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费用在200-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负担10%,累计费用10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

7、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负担标准:参保患者单次住院期间,其医用耗材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全部纳入按比例报销;累计在2000元以上-10000元的,60%纳入按比例报销,其余由患者自付;累计高于10000元的,40%纳入按比例报销,其余由患者自付。

8、符合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的,支架数量控制在两个以内(一个保险年度内),置入一个支架及辅助材料(球囊、导管、导丝等)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0.72万元;置入两个支架及辅助材料(球类、导管、导丝等)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32万元。


四、下列费用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7、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8、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9、职工医保基金中不予支付项目,居民、少儿医保同样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