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居民及职工医保特殊药品医保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05-22 本文来源:医保科

1. 我市参保患者如何申请特药报销?

答: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的 ( 包括住院、门诊 ), 填写《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治疗(备案)申请表》,向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有关病历资料,经特药责任医师复核、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备案后,持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可自主选择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并实行“一站式”结算报销。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 凭证);

病历资料(病理诊断、基因检测及特药限定范围的必检项目、 影像报告、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等能够证明符合用药特征的相 关医疗证明材料)。

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经就医地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专家评估符合特药待遇规定条件的,填写《xx 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治疗(备案)审批表》,经我市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复审备案后,持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可自主选择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2. 参保人员特药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在特药定点零 售药店使用特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患者个人按 20% 的比例 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剩余 80% 的药品费用,城乡居民按 75% 的比 进行报销,城镇职工按 88% 比例进行报销。


3.特药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

答:市本级医疗机构 11 家: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医医 院、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七 医院、宝鸡高新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宝鸡市第二人民 医院、宝鸡第三医院、宝鸡市第二中医医院、爱尔眼科医院(限眼 科用药)。

县级医疗机构 11 家:金台医院、陈仓医院、凤翔区医院、岐 山县医院、扶风县人民医院、陇县人民医院、眉县人民医院、千阳 县人民医院、麟游县医院、凤县医院、太白县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 22 家:主城区(金台区、渭滨区和高新区)定 点药店 10 家;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定点药店 12 家。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宝医保  发〔2021〕132 号);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调  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医保发〔2022〕 66 号)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