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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19-04-30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四、有哪些主要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六、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七、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八、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二)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三)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十一、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卫生系统打击和整治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3、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4、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5、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6、组织、参与、收受药品及医疗器材、耗材销售回扣的;

7、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8、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许勒索的黑恶势力;

9、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违规违法开展业务,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10、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11、工作服务联系对象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长期缠访、个人极端、严重精神患者等易肇事肇祸人员;

12、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